2.建立科學規(guī)范的無形資產評估標準與評估體系。目前我國的無形資產評估尚未建立一套適合本國市場情況又與國際行業(yè)規(guī)范相統一的評估標準。為彌補無形資產評估中法律依據的缺失,應加強評估理論和標準的研究,探索無形資產新的評估思路和方法,這對于建立無形資產評估體系,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資產評估準則體系和法律體系意義重大。在修改、完善《無形資產評估準則》的同時,應克服部門法規(guī)過多導致立法質量的下降、法律的權威性不夠、法規(guī)間的沖突使得評估管理混亂的弊端。首先對涉及資產評估管理的主要部門如財政部、建設部、國土資源部出臺的法規(guī)條文進行歸納、提煉,通過具體實際評估業(yè)務的檢驗,不斷充實完善;其次加強對評估資格即資產評估師、房地產評估師、土地估價師的自律規(guī)范,盡快頒布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資產評估師法》。
3.在競爭中提升企業(yè)的能力。無形資產作為企業(yè)總資產的組成部分,需要評估機構根據市場情況,運用合理的評估方法進行評估,形成數據和量化指標,這樣才能將企業(yè)的無形資產折價入股,才能確定各個投資方所占的比重,為其他的投資機構和法人提供數據上的指導。無形資產作為現代企業(yè)最活躍的技術經濟資源和賴以生存的強大物質技術基礎,如專有技術、商標等,其作用是巨大的,是有形資產所不能替代的,是企業(yè)在國際市場競爭的法寶。對無形資產的正確評估,有利于改制企業(yè)與世界接軌,參與到世界范圍內的競爭中去,也是樹立企業(yè)形象、展示企業(yè)實力的重要手段。
]]>請問上述“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認的凈資產值”是被轉讓股權的標的企業(yè)的凈資產值,還是轉讓方賬面上所記載的經審計的被轉讓股權(長期股權投資)的凈資產值(賬面價值)?
答:《企業(yè)國有資產交易監(jiān)督管理辦法》(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第三十二條中“轉讓價格可以資產評估報告或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認的凈資產值為基礎確定”,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認的凈資產值是指轉讓標的企業(yè)審計后凈資產值。
]]>首先,就國有企業(yè)相關人員責任而言,其行為構成經營投資違規(guī)將受到國資監(jiān)管追責,由此給國有企業(yè)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此外,情節(jié)嚴重的,還可能構成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并承擔刑事責任。
其次,對與評估相關的經濟行為效力而言,12號令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由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必要時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其相應的經濟行為無效。而1992年出臺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第十條則直接規(guī)定,對于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情形沒有進行評估,該經濟行為無效。但是,對常見資產交易合同而言,無論是原《合同法》還是現《民法典》,認定交易合同行為無效都需要符合嚴格的條件,而前述兩個國資監(jiān)管機構出臺的規(guī)定均層級較低且并非法律、行政法規(guī),故難以直接作為認定經濟行為效力的依據。
對此,司法實踐存在爭議,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前后也不一致,一部分裁判觀點認為,未按規(guī)定評估的資產交易合同有效,理由主要是其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級別的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如“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119號”、“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304號”、“(2017)粵民終2966號”等案件。另一部分裁判觀點認為,未按規(guī)定評估的資產交易合同無效,如“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301號”、“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461號”等案。
其中,“(2013)民申字第2119號”一案中法院認為:國有資產未經評估,不一定就賤賣,也可能實際轉讓價格高于實際價值。由于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效力,無法追認,在某些情形下,反倒對國有資產保護不利,還可能導致受讓人在資產貶值后據此惡意抗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就會危及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如果出現國有資產占有單位與他人惡意串通,故意壓低資產轉讓價格的情形,則可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以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為由認定合同無效,同樣能達到保護國有資產的目的。
對上述觀點,筆者認為,在商事活動中,國有資產交易原則上應進行評估是眾所周知的常識,故國有企業(yè)的交易對手理應負有注意義務,因為一旦雙方繞過評估而徑行交易,往往背后存在著利益輸送甚至惡意串通,基本不存在什么善意的將“實際轉讓價格高于實際價值”的情況,也就是說,不評估的行為導致國有資產流失風險的概率要大得多,何況資產的價值隨著基準日的變化而變化,所謂“實際轉讓價格高于實際價值”的證明難度會隨著時間推移不斷增大,進而要在后續(xù)訴訟中證明交易雙方存在“惡意串通”更為困難,并不利于國有資產的有效保護。
綜上,在進行資產評估也可能存在虛假、作弊的嚴峻現實情況下,除有明確豁免規(guī)定外,資產評估應做盡做就是國有資產管理必須守住的底線,故從維護交易安全、秩序與防范國有資產流失的平衡角度,可參考公司對外擔保效力的認定規(guī)則,未來宜在法律、行政法規(guī)層面直接明確未按規(guī)定評估的資產交易合同無效,但受讓方證明其盡到一般注意義務或屬于善意的除外,如受讓人已要求國有企業(yè)提供國有企業(yè)同級國資監(jiān)管部門的批復,明確可不進行評估的。
]]>在20世紀八九十年代,并購浪潮涌現,資產評估機構作為客觀、獨立、公正的評定估算第三方應運而生。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fā)展,市場化程度逐漸加深,國有資產的結構布局發(fā)生了較大變化。國有企業(yè)混所有制改革、境外收購、員工股權激勵、收購非國有企業(yè)產權、非貨幣資產出資等經濟行為逐年遞增,方案設計愈發(fā)復雜,國有資產的價值判斷越來越重要。
為加強企業(yè)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我國陸續(xù)出臺了多項行政法規(guī),1991年《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確立了我國資產評估工作的基本依據。此后,監(jiān)管部門陸續(xù)出臺了多部政策性文件,如《企業(yè)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2號)、《關于加強企業(yè)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委產權[2006]274號)、《關于企業(yè)國有資產評估報告審核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產權[2009]941號)、《關于規(guī)范中央企業(yè)選聘評估機構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資發(fā)產權[2011]68號)、《企業(yè)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指引》(國資發(fā)產權[2013]64號)、《企業(yè)國有資產交易監(jiān)督管理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等。通過多項制度與政策修訂,我國企業(yè)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制度體系逐步搭建。
2.管理機制分析
隨著國家機關組織結構的逐步調整,資產評估管理機制發(fā)生較大改動,主要圍繞監(jiān)管主體和監(jiān)管模式兩個維度發(fā)生了變化。第一,從國有資產監(jiān)管來看,監(jiān)管主體已從國有資產管理局轉變?yōu)樨斦俊Y委雙主體分類監(jiān)管機制,監(jiān)管模式由申請核準制轉變?yōu)楹藴蕚浒钢啤5诙?,從資產評估行業(yè)監(jiān)管來看,監(jiān)管主體已從政府監(jiān)管轉變?yōu)檎c行業(yè)協會雙層監(jiān)管,監(jiān)管模式轉變?yōu)樾姓O(jiān)管與自律監(jiān)管有機結合。
在現行國資監(jiān)管體系下,企業(yè)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執(zhí)行核準備案制。經國資委批準的經濟行為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國資委備案或核準,由國務院國資委所出資企業(yè)及其各級子企業(yè)批準的經濟行為事項所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中央企業(yè)負責備案。通過管理機制的調整,進一步落實了監(jiān)管“放、管、服”總體原則,主管部門資產評估備案權限下放至中央企業(yè),重心轉移到監(jiān)督檢查與評估管理,提高了對央企集團的審核要求與備案責任。中央企業(yè)在國有資產評估備案工作過程中,需根據相關資產評估備案指導要求,從評估報告內容、評估報告形式、評估目的、評估方法和評估結論與經濟行為的適配性等多維度對資產評估報告進行綜合審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國有資產法》,企業(yè)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yè)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國有獨資企業(yè)改制為有限公司后,公司資產屬于法人財產。作為獨立法人,國有企業(yè)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取得的違約金等收益也屬于法人財產。
國有資產無償劃轉是否需要審計與評估?
根據《關于印發(fā)<企業(yè)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資發(fā)產權〔2005〕239號)規(guī)定,劃轉雙方應當組織被劃轉企業(yè)按照有關規(guī)定開展審計或清產核資,以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或經劃出方國資監(jiān)管機構批準的清產核資結果作為企業(yè)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的依據。
]]>答復內容:
《企業(yè)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2號)第二條的適用范圍包括國有全資、控股以及實際控制企業(yè)。國有參股企業(yè)發(fā)生《企業(yè)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2號)第六條相關經濟行為時,國有參股企業(yè)的國有股東代表應當按照國資監(jiān)管相關規(guī)定發(fā)表股東意見。
]]>第1步,選定機構: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第2步,簽訂合同: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與評估機構簽訂評估委托合同。征收評估、鑒定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3步,實地評估: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選用一種或多種方法進行評估。
第4步,公示解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房屋征收部門將評估結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間,估價師要對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
第5步,交付報告:公示期滿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第6步,申請復核: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第7步,申請鑒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1步,選定機構: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第2步,簽訂合同: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與評估機構簽訂評估委托合同。征收評估、鑒定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3步,實地評估: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選用一種或多種方法進行評估。
第4步,公示解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房屋征收部門將評估結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間,估價師要對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
第5步,交付報告:公示期滿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第6步,申請復核: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第7步,申請鑒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一條為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活動,保證房屋征收評估結果客觀公平,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評估國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測算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以及對相關評估結果進行復核評估和鑒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稱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鑒定工作,并對出具的評估、鑒定意見負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房屋征收評估、鑒定活動。與房屋征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guī)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采取迎合征收當事人不當要求、虛假宣傳、惡意低收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房屋征收評估業(yè)務。
第五條同一征收項目的房屋征收評估工作,原則上由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范圍較大的,可以由兩家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兩家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的,應當共同協商確定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為牽頭單位;牽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就評估對象、評估時點、價值內涵、評估依據、評估假設、評估原則、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重要參數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進行溝通,統一標準。
第六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或者確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并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名稱、委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名稱、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范圍、評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內容。
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托人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基本情況;
(二)負責本評估項目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
(三)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評估時點等評估基本事項;
(四)委托人應提供的評估所需資料;
(五)評估過程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評估費用及收取方式;
(七)評估報告交付時間、方式;
(八)違約責任;
(九)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七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指派與房屋征收評估項目工作量相適應的足夠數量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開展評估工作。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托的房屋征收評估業(yè)務。
第八條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目的應當表述為“為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確定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提供依據,評估被征收房屋的價值”。
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目的應當表述為“為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計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提供依據,評估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
第九條房屋征收評估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被征收房屋情況進行調查,明確評估對象。評估對象應當全面、客觀,不得遺漏、虛構。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受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征收范圍內房屋情況,包括已經登記的房屋情況和未經登記建筑的認定、處理結果情況。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對于已經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對于未經登記的建筑,應當按照市、縣級人民政府的認定、處理結果進行評估。
第十條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第十一條被征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愿進行交易的金額,但不考慮被征收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
前款所述不考慮租賃因素的影響,是指評估被征收房屋無租約限制的價值;不考慮抵押、查封因素的影響,是指評估價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拖欠的建設工程價款和其他法定優(yōu)先受償款。
第十二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征收房屋狀況,拍攝反映被征收房屋內外部狀況的照片等影像資料,做好實地查勘記錄,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應當協助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提供或者協助搜集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所必需的情況和資料。
房屋征收部門、被征收人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確認。被征收人拒絕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由房屋征收部門、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和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有關情況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
]]>國有資產評估范圍,國家資產占用單位在發(fā)生下列情況和行為時,應當進行資產評估:①資產出售;②企業(yè)兼并、聯營、股份經營;③與外國公司、企業(yè)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舉辦合資經營企業(yè)或者合作經營企業(yè);④企業(yè)清算;⑤企業(yè)、單位改變所有制性質;⑥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況和行為。
國有資產占用單位發(fā)生資產轉讓、抵押、擔保、企業(yè)承包、租賃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行為,也需要進行資產評估。
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國有資產評估遵循真實性、科學性、可行性原則,依照法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對被評估的資產價值進行評定和估價。管理機構國有資產評估工作,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管理和監(jiān)督。持有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頒發(fā)的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財務咨詢公司或者經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可的臨時評估機構,可以接受資產占用單位的委托,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yè)務。
①申請立項。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單位,應按隸屬關系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交資產評估申請書,并附具評估前的財產目錄和有關會計報表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接到資產評估申請書后,在規(guī)定期限內進行審核并作出是否進行評估的決定,通知申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申請單位據此委托資產評估機構評估資產。
②資產清查。受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在對資產占用單位全面進行資產、債權、債務清查的基礎上,核實資產帳面與實際是否相符,經營成果是否真實,據以作出鑒定。
③評定估價。受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根據資產原值、凈值、新舊程度、重置成本、獲利能力等因素,按照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評估方法,對資產價值進行評定估價,并在評估工作結束后,向委托評估的單位提出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
④驗收確認。委托評估的占有單位取得資產評估機構的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后,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資產評估結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在規(guī)定期限內對報告書組織審核、驗證、協商,確認資產評估結果并下達確認通知書。資產占用單位對確認通知書有異議的,可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復核。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后的評估價值,作為調整資產帳面價值,參股、入股價值及確立成交價格的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