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最新政策《寧波市屬企業(yè)資產評估管理辦法》

第五章 專家評審

第二十五條(專家評審作用)疑難或復雜的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機構應組織專家評審。專家評審意見為核準機構審核評估報告的重要依據,評審意見為否定類的,核準機構應拒絕核準評估報告。

第二十六條(專家?guī)旃芾砑軜嫞┦袊Y委建立資產評估專家?guī)?,采取公開征集、核準管理機構推薦、特邀聘任等相結合的方式確定,與核準管理單位共享并實行動態(tài)管理。

第二十七條(專家?guī)烊霂鞐l件)專家?guī)煊墒煜し康禺a、設備設施、企業(yè)價值等評估的專業(yè)人員組成,入庫專家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無因資產評估活動和經濟犯罪而受到行政、刑事處罰或被取消評審專家資格的;

(二)身體健康,能勝任評審工作,年齡一般在60周歲以下;資深專家或特殊專業(yè),視需要可放寬到65周歲;

(三)具有較高的業(yè)務素質,熟悉行業(yè)情況,有豐富的實踐經驗:

1.取得高級職稱;

2.取得中級職稱或相關執(zhí)業(yè)(職業(yè))資格時間滿5年。

第二十八條(專家?guī)烊霂觳牧弦螅<胰霂鞈刺峁┮韵孪嚓P證明材料:

(一)二代身份證正反面;

(二)專業(yè)技術資格證書、執(zhí)業(yè)資格證。

評審專家應依據職稱、執(zhí)業(yè)資格或所從事工作,最多申報不超過2個專業(yè)類型。

第二十九條(專家?guī)靹討B(tài)管理)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記入不信任專家檔案:

(一)不認真履行評審義務,在評審過程中有明顯不合理或不正當行為的;

(二)應回避而不主動申請回避的;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行為的。

不信任記錄連同專家個人信息、證明(證件)資料及參加評審活動情況等納入專家誠信檔案。

第三十條(專家費標準)評審專家采用有償服務,服務費用可參照寧波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評標專家勞務報酬支付標準,由核準機構支付。

第三十一條(評審流程)專家評審按以下流程進行:

(一)專家抽取。核準機構隨機從專家?guī)熘谐槿螖?shù)、不少于3名專家,與評審項目利益相關的專家應當回避;

(二)評審組織。專家評審由核準機構組織,可采取網絡或者現(xiàn)場方式,評審會參加人員一般包括評估委托方、評審專家、評估機構和核準機構相關人員;

(三)資料送達。核準機構應在評審會前3至5個工作日,將資產評估報告、評估明細表、評估說明等相關資料送達相關專家;

(四)現(xiàn)場勘察。評估范圍內重要房地產、設備等,核準機構可組織專家實地勘察;

(五)初審。專家評審應堅持重要性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就以下四方面內容提出意見:

1.資產清查規(guī)范性。審議評估機構是否按照評估準則相關要求和評估目的、對象的特點,在評估前實施適當財產清查程序,掌握主要資產及負債的實物、權益或區(qū)域狀況等;

2.評估方法合理性。審議評估機構是否根據評估準則相關要求,充分考慮評估目的、對象和市場條件等因素的影響,選擇適當?shù)脑u估方法反映評估對象公允價值等;

3.評估依據充分性。審議評估機構是否根據評估準則相關要求,采集了有效、相關、可比的法律法規(guī)和技術參數(shù)資料等;

4.評估報告合規(guī)性。審議評估機構是否按照《評估準則—評估報告》和《企業(yè)國有評估報告指南》等評估準則要求,編制完整、規(guī)范的評估報告,包括評估報告書、評估明細表和評估清查技術說明,滿足報告審核和報告閱讀的需要。

核準機構分析、整理、匯總專家意見后,向企業(yè)和評估機構書面形式一次性提出完整的初審意見。

復審。評估機構針對初審意見逐條反饋并重新提交修改調整后的評估報告。專家組結合中介機構反饋和修改調整后評估報告,提出復審意見;核準機構分析、整理、匯總專家復審意見后,向企業(yè)和評估機構書面形式一次性提出完整的復審意見。

核準機構應根據專家最后復審意見類型分別處理:

1.專家最后復審無意見,核準機構應及時辦理同意核準手續(xù);

2.專家最后復審有保留意見,核準機構應綜合分析后辦理有提醒意見的核準手續(xù);

3.專家最后復審為否定意見,核準機構應出具拒絕核準意見。

第六章 項目公示

第三十二條(應當公示的情形)企業(yè)應依法保障資產評估項目相關各方的知情權和監(jiān)督權, 涉及企業(yè)控股權轉移及員工利益的資產評估項目,應進行公示,其中有下列情形的,相關資產評估事項可不予公示:

(一)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yè)機密的;

(二)經市國資委同意不予以公示的;

(三)其他與法律法規(guī)相沖突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公示概念)資產評估項目公示包括公示范圍、公示期限、公示途徑、公示內容、公示處理等主要內容。

第三十四條(公示范圍)公示范圍一般包括企業(yè)集團、評估委托方、資產占有方等資產評估項目相關單位。

第三十五條(公示期限)評估項目公示,應在核準前完成。公示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第三十六條(公示途徑和內容)公示途徑一般包括企業(yè)內部信息系統(tǒng)、公示欄、書面文件等。公示內容一般包括:

(一)經濟行為批準情況;

(二)評估機構選聘方式;

(三)相關審計結果;

(四)選用的評估方法及相應評估值;

(五)最終選用的評估方法及評估結論;

(六)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的途徑和方法;

(七)其他需要公示的內容。

第三十七條(職工權益)企業(yè)應當保障企業(yè)員工知情權,企業(yè)改制等涉及員工利益的資產評估項目,在簽署保密承諾書并履行必要程序后,企業(yè)員工可以查閱資產評估資料。

第三十八條(公示反饋)企業(yè)應及時處理公示反饋意見。反饋意見對經濟行為和評估結論有重大影響的,應當妥善解決相關問題后申請核準。

第三十九條(公示結論)企業(yè)應當就資產評估項目公示反饋意見及處理結果形成公示結論,形成《資產評估項目公示說明》。

第七章 質量評價

第四十條(評價定義)核準機構對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進行質量評價,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資產評估值偏離度和評估報告編制合規(guī)性兩方面。

第四十一條(評價形式)資產評估報告質量評價采用百分制,以比例法、定額法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綜合評價。評價得分低于60分的,為不合格評估報告;評價得分60至80分的,為需關注評估報告。

質量評價綜合得分=100-(比例法扣分+定額法扣分)

第四十二條(比例法)比例法扣分依據初稿評估值與終稿評估值的離差比例確定。

比例法扣分標準=評估值偏離度×100(分)

評估值偏離度=|(初稿評估值÷終稿評估值)-1|×100%

第四十三條(定額法)定額法扣分以《評估報告準則》和《企業(yè)國有評估報告指南》執(zhí)行情況酌情扣分,扣分上限為20分,具體標準如下:

(一)送審評估報告存在以下情形的,每項扣5分。報告正文未充分披露重要信息可能導致報告使用者不能合理理解評估結論,包括但不限于:評估范圍與經濟行為不匹配、期后重大資產處置和價格變動、資產負債可能存在重大損益事項、可能影響評估結論的重大訴訟事項、評估清查存在的重大瑕疵、重大評估假設瑕疵等;

(二)送審評估報告存在以下情形的,每項扣2分。包括但不限于:評估報告正文、明細表與技術說明數(shù)據前后不一致,實際不存在或與實際不一致的報告正文或評估說明等,常見于因未刪除或修改評估報告模版導致的報告內容與實際不一致;

(三)送審報告存在以下情形的,每項扣1分。包括不但限于:評估清查說明描述不詳、評估技術說明描述不詳影響報告審核的。

第四十四條(評價應用)評估機構每出具1次不合格或2次需關注評估報告,核準機構應約談該評估機構負責人1次予以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