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最新版《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2021年3月11日發(fā)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國有資產報告制度,保障國有文物資源資產安全完整、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共中央關于建立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制度的意見》、《關于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和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各類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的取得、保管保護、使用、處置、報告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文物資源資產來源包括文物普查、考古調查、勘探和發(fā)掘、征集、購買、調撥、捐贈、依法置換、依法接收、指定保管等方式。
第四條 文物資源資產管理遵循保護為主、全面登記、合理利用、動態(tài)監(jiān)控、分類施策、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其他主管部門、管理收藏單位按照職責分工承擔文物資源資產登記、核算、保管保護、展示利用、信息化管理、資產報告和監(jiān)督檢查等工作。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文物資源資產管理綜合性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檢查;建立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制度并組織實施。
第七條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文物資源資產專業(yè)性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檢查;組織所屬管理收藏單位開展文物資源資產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和指導。
其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所屬管理收藏單位開展文物資源資產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指導和文物行政部門的行業(yè)監(jiān)督指導。
第八條 管理收藏單位根據財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的規(guī)定,負責本單位管理、保護收藏、核算文物資源資產的具體管理工作。文物資源資產的管理收藏單位與實際使用單位不一致的,經相關文物行政部門確認后,由實際使用單位承擔日常管理工作。
本條所稱的管理收藏單位包括文物行政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所屬的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考古科研教學機構、文物管理所等以及其他管理、收藏國有文物的單位。
第二章 文物資源資產登錄和清查
第九條 管理收藏單位應當將全部文物資源資產及時、準確登記錄入文物總登記賬。管理收藏單位的文物總登記賬是統(tǒng)計和核算文物資源資產實物量的依據,應當真實、及時反映管理收藏所有文物的信息。
第十條 管理收藏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規(guī)定進行會計核算,將成本能夠可靠取得的文物資源資產及時登記入財務賬,確保不重不漏。文物資源資產涉及價值增減變動的,應當及時調整相關賬目。
成本無法可靠取得的文物資源資產,應當設置備查簿進行登記,并在年度國有資產報告中體現(xiàn)數(shù)量,待成本可以可靠取得后,再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及時入賬。
第十一條 文物總登記賬和文物資源資產財務賬是文物資源資產核算和管理的重要記錄,應當作為編制文物資源資產報告和開展文物資源資產管理工作的依據。
文物總登記賬與文物資源資產財務賬應當定期核對,確保賬賬、賬實相符。
第十二條 管理收藏單位購買、征集文物資源資產,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第十三條 管理收藏單位應當建立業(yè)務部門和財務資產管理部門協(xié)作機制,完整反映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情況。
第十四條 文物資源資產信息卡是文物資源資產登記錄入文物總登記賬、文物資源資產財務賬的基礎,分為不可移動文物資源資產信息卡(見附1)和可移動文物資源資產信息卡(見附2)。
第十五條 不可移動文物資源資產信息卡主要內容包括基本信息、財務信息和管理信息。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資產名稱、文物級別、文物類別、公布日期、是否可計價、面積、具體地址、文物來源等;
財務信息主要包括:賬面價值、價值類型、入賬信息、資金來源等;
管理信息主要包括:管理部門、使用單位、管理人員、使用狀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