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體轉讓資產不征增值稅的原理

國際上與我國整體資產轉讓相對應的概念是持續(xù)營業(yè)的轉讓(Transfer of Going Concern,下稱“TOGC”)。

縱觀幾個增值稅稅制較為成熟的國家,將整體資產轉讓從增值稅應稅范圍中排除或給予免稅處理的理由主要包括,首先,對于此類交易,基于其特殊性,并不屬于一般業(yè)務交易,本質上是重組交易,從而不在增值稅原本的征稅意圖中;其次,對重組提供稅收優(yōu)惠是各國稅制設計的普遍情況,其目的在于促進特殊經濟活動,對直接改變資產和資源配置的交易提供稅負和征管上的雙重支持,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交易受讓人的現(xiàn)金流壓力,減少稅法對商業(yè)交易的抑制作用,一定程度上保持稅收中性。

整體轉讓資產不征增值稅的原理

最后,如果這類交易要征收增值稅,必須進行大量的價值劃分工作,征收成本很高,如果予以不征稅處理,則會減輕交易的整體稅收行政負擔,同時使納稅人免于對包含的諸多附屬交易一一申報,保持稅法和征管的簡潔性。相較于將整體資產轉讓活動劃歸為免稅交易,不征待遇更能減輕企業(yè)重組活動的稅收實體和遵從負擔。

關鍵詞:TOGC是什么意思?什么是TOGC?TOGC規(guī)則和資產重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