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歸誰所有(集體資產所有權由誰代為行使)

農村集體資產是指歸鄉(xiāng)(鎮(zhèn)街)、村集體全體成員(社員)集體所有的資源性資產、非資源性資產。包括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集體所有的流動資產、長期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它資產。

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歸誰所有?

答:《憲法》第6條規(guī)定為“勞動群眾集體所有”,《民法通則》第74條規(guī)定為“勞動群眾集體所有”“村農民集體所有”和“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土地管理法》第8條規(guī)定為“農民集體所有”,《物權法》第59條規(guī)定為“成員集體所有”?!吨泄仓醒雵鴦赵宏P于穩(wěn)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fā)〔2016〕37號)則指出,在清產核資基礎上,把農村集體資產的所有權確權到不同層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

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歸誰所有(集體資產所有權由誰代為行使)
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歸誰所有(集體資產所有權由誰代為行使)

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由誰代為行使?

答: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未成立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未成立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屬于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xiāng)鎮(zhèn)(街道)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政策依據是什么?

答:《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穩(wěn)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fā)〔2016〕37號);

《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穩(wěn)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粵發(fā)〔2018〕6號);

《農業(yè)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國家林業(yè)局教育部文化部國家衛(wèi)生計生委體育總局關于全面開展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的通知》(農經發(fā)〔2017〕11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5號);

《農業(yè)部財政部民政部審計署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村級財務管理工作的意見》(農經發(fā)〔2013〕6號);

《農業(yè)部監(jiān)察部關于印發(f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guī)定》的通知》(農經發(fā)〔2011〕13號);

《農業(yè)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指導的意見(農經發(fā)〔2009〕4號)等。